住有优居建功支点解读《湖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2025年7月,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湖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湖北省对于公共收益管理方面的政策体系。在此之前,湖北省尚未有专门针对公共收益管理的相关文件,仅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到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的归属与监管。此外,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2023年曾出台过《斗湖堤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是地方对于公共收益管理政策的初步探索。
内容解读!
明确概念,收益业主所有
《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公共收益的概念,即“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含公用设施)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产生的收入”。在此基础之上,《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所有”,以及“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了公共收益“是什么”“谁所有”“怎么用”等方面的难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收益的来源和账户管理、使用管理、公示和审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政策环境!
中央倡议,各地推动落实
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 “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纳入全国集中推进的16件群众身边实事之一。在此背景之下,公共收益的管理愈发受到各地重视,长沙、杭州、江西等地均出台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相关政策。各地政策均在明确公共收益概念的基础上,围绕账户监管、使用、审计、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在账户的审计条件方面,各地区结合当地住宅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账户审计的门槛标准,让账户的监管审计能够做到有据可依。
政策影响!
赋权业主,行业规范透明
对物业企业而言,《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企业管理公共收益的具体场景,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的条件下进行监管,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30日内进行账户移交;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管理信用信息将与企业信用挂钩。《管理办法》将有助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行为,并在管理公共收益账户的过程中通过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赢得业主的信任。
对业主而言,《管理办法》赋权与监督并重:通过确权与使用透明化,明确公共收益扣除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除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可用于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用途。同时要求每半年公示收支明细,保障知情权;其次,能够降低维权业主成本,规定20%业主联名即可触发第三方审计,且审计费用由公共收益承担(若异议成立),解决了业主个体维权难的问题;最后,有助于提升自治效率,支持业主大会通过“一次性授权”机制,赋予业委会小额支出权限(如紧急维修),避免频繁表决的决策僵局。
对物业管理行业而言,《管理办法》将推动湖北省的物业行业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与透明化,通过明确监管模式与审计门槛,终结了以往对于社区公共收益“暗箱操作”的行业潜规则;通过引入住建、发改、公安等多部门协同监督,将侵占公共收益行为纳入“信用中国(湖北)”黑名单,倒逼行业各方提升公共收益管理的透明程度。此外,《管理办法》指出公共收益的使用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有助于联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