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人行五部门印发

《湖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了住宅小区

公共收益的来源

以及使用管理办法

这一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

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查询并及时答复。

 

专有部分面积占20%以上且人数占20%以上的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